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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17 10:54

原标题:适应新形势 明确新任务 落实新要求

2018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更具重要意义。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什么要推行实施新《条例》?新《条例》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哪些促进作用?如何贯彻落实新《条例》?近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安委会、省安监局相关负责同志。

面对新部署和新任务,新修订的《条例》应运而生

“2005年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它曾对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赵国伟告诉记者。

不过,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安全生产新任务,省委、省政府也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所以,我省现行条例的一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不一致。

这些不一致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赵国伟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单位和个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强、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煤矿、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较大,急需对相关环节加以规范;我省的《条例》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不一致,需要尽快修改和完善。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适应新形势和新发展的工作需要

“现行条例53条,新《条例》61条,条目变化的背后,是内容上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柴伟介绍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修订工作中,坚持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立足吉林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新《条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执法保障和依据。

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可固化、总结和不断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工作经验。

新《条例》明确将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写入法规条文。“三个必须”就是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新《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确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就无法将安全工作夯实,势必导致隐患的产生,所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的确定事关重大。”柴伟如是说,新《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细化。

什么地方事故易发?哪里监管薄弱?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急需明确。而新《条例》规定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此外,新《条例》明确将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设等重点任务写入法规。将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新《条例》对“最后一公里”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物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一般性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13项具体规定;明确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和作业现场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