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0-04-09
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律师”)接受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凌浩律师、孔维申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信和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0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数47,187,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7.43%。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信和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 审议《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关于续聘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47,18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浩天信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凌浩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