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讯 (通讯员 潘彦军 席秋冰)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甲、何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何乙、何甲与李某某和宁远县冷水镇某某村村委会签订了租山合同,计划在该村“启疑山”山场开办砖厂。后三人出资成立了宁远县某某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某某环保建材厂”,2015年7月份,被告人何乙、何甲明知“启疑山”山场是公益林地,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仍施工建设,无证采伐省级公益林,生产粘土砖进行销售,致使山场的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启疑山”山场被占用的公益林面积为22.0亩。案发后,被告人何甲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何乙被抓获归案。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甲、何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