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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日期:2018-01-04 15:25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比较集中和系统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彻底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系统地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审判经验,同时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国际上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经验而制定的。

制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文革”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正是在这种反思中,我们觉醒了。邓小平是这一伟大觉醒的代表。
1978年12月,邓小平讲了这样一段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显然是针对没有法治的民主、没有法治的社会必然导致灾难的一种思考和纠正,同时这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提并论的先声。  

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政权,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就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如1934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 ,1942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颁布的《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7年东北解放区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又制定了若干单行的刑事法规,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等。上述这些单行刑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后开始起草,先后修订过38个稿本,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公布,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两编共192条。第1编总则,计89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分 5章: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②犯罪;③刑罚;④刑罚的具体运用;⑤其他规定。第2编分则,计103条,规定各类具体犯罪及相应的法定刑,分8章:①反革命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妨害婚姻、家庭罪;⑧渎职罪。

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对指导思想和制定根据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这是对刑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点所作的科学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严格规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打击锋芒主要指向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在分则体系上,将反革命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并对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罪大恶极的还可处以死刑。在总则中也对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了某些从严的规定。同时,根据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的精神,对那些轻微的危害行为如少量偷窃、一般性的赌博、轻微的流氓行为、后果不严重的过失行为等等,没有定为犯罪。只有那些危害社会情节比较严重,用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办法已显得不够,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例如责任事故中的犯罪和其他过失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等,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犯罪的法定刑,与反革命及重大刑事犯罪相比一般要轻些;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还可以宣判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规定处以较重的刑罚。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犯罪问题,刑法都严禁采用私行拘禁、非法搜查、私设公堂、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去解决,而强调必须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通过上述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打击敌人,发挥自己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作用。